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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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 二 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 110年07月13日)
第 34 條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