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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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 二 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 110年07月13日)
第 44 條
申請登記須第三人同意者,應檢附第三人之同意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
前項第三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