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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 三 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 110年07月13日)
第 48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二、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