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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 三 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 110年07月13日)
第 50 條
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