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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 四 節 登記處理程序 ( 110年07月13日)
第 54 條
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除第七十條之五另有規定外,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

前項收件,應按接收申請之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與申請人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