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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 四 節 登記處理程序 ( 110年07月13日)
第 59 條
申請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前,全體申請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發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