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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 四 節 登記處理程序 ( 110年07月13日)
第 61 條
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