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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 四 節 登記處理程序 ( 110年07月13日)
第 68 條
登記完畢之登記申請書件,除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副本、影本及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外,其餘文件應加蓋登記完畢之章,發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