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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 四 節 登記處理程序 ( 110年07月13日)
第 69 條
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義務人。
二、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
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已提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

前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