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登記規則
第 四 章 總登記 第 二 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78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