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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7月13日)
第 8 條
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

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