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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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五 章 標示變更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92 條
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
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重測前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