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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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六 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98 條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