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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 102年12月31日)
第 14 條
以買賣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方法如下:
一、判定買賣實例情況,非屬特殊情況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正常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修正後,必要時並得調查鄰近相似條件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正常買賣總價格。
二、地上無建物者,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三、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實例為其中部分層數或區分單位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一)推估各樓層可出售面積、各樓層房地正常買賣平均單價、車位平均價格及車位數。
(二)估算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三)計算全棟建物現值,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估算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五)估算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六)計算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七)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四、地上有建物,且買賣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一)計算全棟建物現值,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估算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三)估算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四)計算土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五)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前項所稱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應視實際情況敘明理由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