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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 102年12月31日)
第 19 條
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地形地貌等自然界線、道路、溝渠或使用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路線價區段之界線,應以距離臨街線適當深度範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