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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 102年12月31日)
第 24 條
下列事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訂定:
一、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二、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
三、建物標準單價表。
四、建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
五、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六、土地每單位種植農作改良物面積標準單價或農作改良物每株標準單價。
七、土地收益資本化率及建物收益資本化率。
八、調整至估價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
九、依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製作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前項規定之事項,於地價調查估計授權地政事務所辦理之地區,得部分授權地政事務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