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 102年12月31日)
第 4 條
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