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91年05月15日)
第 25 條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