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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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91年05月15日)
第 7 條
地租之數額、種類、成色標準、繳付日期與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租約內訂明;其以實物繳付需由承租人運送者,應計程給費,由出租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