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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 112年02月08日)
第 18 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