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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 112年02月08日)
第 34 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前項改良物之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