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 112年02月08日)
第 51 條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