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2年02月08日)
第 60-2 條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