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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2年02月08日)
第 75 條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收回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應給予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外,並應就其建築改良物給予補償。

前項建築改良物補償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