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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83-1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樁,致妨害市地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土地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