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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8月16日)
第 10 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以現金搭發土地債券補償地價者,主管機關應按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現金及債券數額比例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代為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