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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 111年08月16日)
第 20 條
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為未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