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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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 111年08月16日)
第 22 條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應按宗填報每平方公尺單價,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但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及十元者得申報至角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