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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 111年08月16日)
第 26 條
地政機關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期地價稅開徵二個月前,將總歸戶冊編造完竣,送一份由稅捐稽徵機關據以編造稅冊辦理徵稅。

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於十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