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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 111年08月16日)
第 49 條
照價收買所需之現金及土地債券: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統籌墊借或發行。

出售照價收買土地之價款收入,除歸還墊款及債券之本息外,如有盈餘,應悉數解繳實施平均地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