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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8月16日)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建築改良物價值或價額,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查估當時該改良物現存價值估計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