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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 111年08月16日)
第 52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