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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 111年08月16日)
第 64 條
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得以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編製之土地現值表,作為評定公告地價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