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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 111年08月16日)
第 65 條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