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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1年08月16日)
第 73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公告徵收土地時,應將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內容,載明於公告內,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