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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1年08月16日)
第 75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者,應於核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其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