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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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1年08月16日)
第 76 條
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於地價補償完竣時,應由地政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