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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1年08月16日)
第 79-1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讓售、撥用或標售之各宗土地得依其區位、使用性質調整其讓售、撥用地價或標售底價;其讓售、撥用地價及標售底價之總額應以回收開發總費用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