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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1年08月16日)
第 79-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將左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查估。
四、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前項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