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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1年08月16日)
第 84-1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部分,應指定行庫,按重劃區分別設立專戶儲存支用;其運用範圍如左: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五、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
六、改善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
七、社區環境保護工程。
八、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九、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
十、地方政府視財源狀況及實際需要認定必要之第八款用地取得。

重劃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將前項費用撥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專戶設立屆滿十五年者,得裁撤之。裁撤後所餘經費,應全數撥入該直轄市或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