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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1年08月16日)
第 88 條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按重劃前各宗土地參與分配之價值比例分別計列;其申報地價仍依其重劃前各宗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按重劃後分配土地總面積計算總價並分算各宗土地之單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七。

重劃後重劃區內各宗土地之當期土地現值,按各宗土地所屬地價區段計算公告之。

第一項地價計算,應於重劃土地地籍整理後一個月內完成,據以編造地價冊,並通知各宗土地所有權人及稅捐稽徵機關,作為重劃後土地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