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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1年08月16日)
第 93 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都市計畫區內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先行辦理清查,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清查及處理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