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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1年08月16日)
第 96 條
本條例第七十二條但書所稱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指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或依法不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地區。其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作為限制最高額土地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