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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111年08月16日)
第 99 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之土地,應於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或補償費依法提存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辦理終止租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