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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 111年09月01日)
第 11 條
下列事項非屬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一、土地繼承登記。
二、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三、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四、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
五、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六、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七、抵押權讓與登記。
八、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

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禁止或限制期間一年六個月為期,指各禁止或限制事項,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