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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 111年09月01日)
第 18 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將部分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其委託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地重劃項目,並置有地政、測量專業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