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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 111年09月01日)
第 19 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主管機關應即實施重劃區範圍﹑公告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現況之測量,並調查各宗土地使用現況,編造有關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