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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01日)
第 2 條
市地重劃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為協調推動市地重劃,應遴聘(派)專家學者、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長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