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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111年09月01日)
第 22 條
重劃區內已建築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尚有其他未建築土地者,其重劃負擔應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不得改以現金繳納。公有土地亦同。

公有土地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如尚有賸餘土地,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