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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111年09月01日)
第 24 條
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除其用地應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外,其工程費用得由政府視實際情況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況配合施工。